违约金对方不给怎么办#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P%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P%;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P%;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P%。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2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款没有明示的利息的,起诉时追加利息法院会不会支持?编辑|李立宇来源|高新区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完整交付货物的单据或支付凭证,用于证明自己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官说法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特别是企业之间,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欠款38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审理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并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书,欠货款382403.1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青岛某建工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店支付10万元材料款二建工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金店付清剩余312403.1元欠款。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1份,载明:自2018年青岛某建工开工至2019年7月23日金店提供材料,共计材料款672403.1元,青岛某建工已经支付260000元,剩余欠款412403.1元未支付。
原告依约发货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1份,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672403.1元,已经支付26万元,剩余412403.1元被告仅支付3万元,尚欠382403.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原告烟台高新区某金店与被告青岛某建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