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张三口头约定月利率1.5分,有效吗?答:实务中分两种情况讨论。1部分有效,如果债务人自认口头约定月利率1.5分,那么法院可能会部分支持,因为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修正版第25条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的48500元是被告邓某在赌博过程中,因缺少资金向原告胡某所借的赌资,双方还约定了高额利息。法院:48500元系非法债权债务经法院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此后,胡某多次向邓某催讨借款本息未果,遂将邓某诉至法院。
然而,邓某在借款当日便输掉20000元。2021年2月,湖南岳阳的邓某因打牌需要赌资,向牌友胡某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分,胡某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后,通过微信分三次向邓某转账48500元,并叮嘱邓某多赢点钱。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等犯罪行为。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一庭: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来源|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问: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