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威海市政府点赞!又一个P2P式的非法吸收存款企业被查处,减少民众的损失。查出公司为威海川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鑫龙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公安机关提示民众,1.还没有报案的投资人请在11月30日前到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区分局经侦大队办理报案,逾期没有报案的将视为放弃权利。
被告人李某参与向师某丽等九十四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68万元,截至案发前给集资参与人共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488.1485万元。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冷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小团经理期间,以开展点对点投资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
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就本案量刑提出:1被告人李某通过正规求职网站入职,社会也有类似公司,被告人李某无法判断公司是犯罪性质2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3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被告人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被告人冷某参与向郑某等七十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61万元。
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怎样获得缓刑案情简介: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冷某在担任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小团经理期间,以开展点对点投资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综上,金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经二审法院核算,董某还款数额已经超过上述限额,故对金某某主张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后,鉴于借款行为已实际发生,董某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再审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2840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国信公司不具备放贷资格,但实际经营借款投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已还款数额超过该限额的,对出借人主张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名为提供P2P居间服务,实际上非法放贷的,借款人仅在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合理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