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投资合作纠纷中投资人不能参照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占用利息。本案系投资合作纠纷,双方应当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共同进行案涉项目的合作开发,对于投资风险或资金占用的损失亦属合作双方能够预见的损失,投资合作与借款有所区别,投入资金系把投资人的资金置于市场配置中,以其投资的项目实现的投资利益作为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判决案涉合同无效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除比特币外,张某还曾委托李某购买以太币,双方还一起合作投资项目,经济往来众多,并因此产生了不少矛盾。后因张某经常无理取闹,李某又向他转账1万元作为补偿,至此已付清张某所有的投资款及其收益,未拖欠任何费用。
庭审期间,李某辩称,他从未答应向张某支付10万元。张某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过,在达成解决意见后,李某至今未支付这笔费用。张某称,考虑到两年多来比特币行情持续上涨,李某答应支付10万元了结纠纷。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双方在2021年进行协商。不过张某表示,李某收到钱后迟迟未将相应的比特币交付给他。
案情支付7万元委托购买比特币未果2019年9月,家住市区的张某委托山东人李某购买比特币,并支付了7万元。近期,鲤城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吸引了不少人的投资。
另外,银行之与储户的关系,只是从储户取得资金,然后投放的需要的客户,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资金的金额占用时间支付和收取利息,利息差便是银行的基本业务收入,除国家赋予特殊的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特定的储户进行检查冻结外,常态情况下的常规业务,不需要对储户的资金来源来源性质去向过问,法律没有赋予这样的职权,也不承担于此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国家还规定储蓄的基本原则是取款方便存款自由为储户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