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文:2020年4月在喜盈门写字楼那边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06000元,实际到手75000元,每月还款3282.67元,还36期,合同签的都是电子版空白合同,然后今年逾期了,汽车被中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人在地下停车场半夜被开走,当时我跟友利银行签了借款合同,款项是放款到中都公司,然后中都公司再打款给我的,每个月扣款也是友利银行扣的,然后逾期的金额是48336.28元中国人保替我还了,当时有买保险,然后人保就找我还逾期的,这个月我把逾期的还给人保了,人保也出具结清证明,但是我车还拿不回来,中都那边也要我还逾期的4.8万逾期费5200元拖车费6000元。
当然,杨某仍然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他愿意替原车主偿还担保公司的欠款,他也可以拿回车辆。而担保公司在取得车辆的抵押权以后,也就有权就这辆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现在担保公司代原车主偿还了银行贷款,银行一般就会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担保公司,其中自然包括对这辆车的抵押权。不过,杨某虽然取得了了车辆的所有权,但是银行在这辆车上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不受影响。
而车辆属于动产,交付就能转移所有权,也就是当初原车主把车卖给陈某,不需要去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把车交给陈某,这辆车就归陈某所有了。只是对于银行来说,不管车辆卖给了谁,都可以对新买主主张抵押权,也就是有权请求法院对这辆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并从中获得受偿。也就是说,虽然这辆车办理了抵押,但是原车主仍然可以买卖车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只是在原车主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就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这个案件里,原车主在银行办理的是按揭贷款,而融资租赁贷款,所以虽然车辆在银行进行了抵押,但是原车主在购买车辆以后,仍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这是对抵押权的理解有偏差。许多人看了这个案件,提出质疑,这辆车既然抵押在银行,为什么还可以买卖?
详细问过情况以后才决定买下来的。杨某问陈某有没有安防措施?原来,这辆车新车是三四十万的,陈某当初是花16.4万元买的,卖给杨某前,给他看过付款记录,也告诉他这辆车是抵押在银行的。杨某起诉以后,卖家陈某辩称,杨某本身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买车前就知道这辆车是抵押车辆,陈某也让他看过抵押记录,车辆是被担保公司拖走,与自己无关,所以自己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返还车款。
原车主没还几期贷款就逾期了,担保公司代偿了车款以后,取得了车辆处置权。原来,这辆车当初是原车主分期贷款买的,抵押在银行,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公司是在第三天夜里把车拖走的,现场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杨某买了车以后,是放在地下停车场里的,湖南岳阳,男子杨某花费98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野马跑车,结果第三天就被担保公司拖走了,杨某把卖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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