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把国内的银行分成三档。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文件洋洋洒洒,很多人看也看不懂,云里雾里的,其实很简单,规模大的国有大行,比如工商农业建设中国等按国际规则监管,资金还是比较安全的,基本不会发生暴雷事件。
双方的涉案资管合同明确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就产品增值部分超过6%的20%收取业绩报酬。第二,被告是否尽到了适当的义务?在业务受理单的客户确认栏还明确载明:本人通过自主填写投资风险评估问卷,对本人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有所了解,并已认真阅读及核对本次评估结果,原告均予以亲笔签名。首先,关于风险评估的问题?法院审理后总结三个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金先生的诉请。4原告损失是因股票市场风险导致,与被告代销涉案产品无因果关系。
涉案产品本身投向是高风险股票市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通过书面和口头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明确告知原告涉案产品非保本风险等级高,存在亏损的可能。2原告购买的案涉产品是高风险等级的非保本产品,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保底收益6%。被告在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前对其进行了个人风险评估测试,风险等级为进取型,可以购买涉案高风险等级产品。1原告购买涉案产品与风险等级及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因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尽适当性义务,未给原告进行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未审查原告是否合格投资者的有关文件,未依法向原告揭示产品风险,因此被告应予以赔偿。金先生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熟悉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经营过程中理应依法依规经营,在明知原告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购买的理财产品一直都是保本型,却在推荐时无视原告的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实际情况,推介了高风险理财产品,虚假承诺保本保收益,诱导原告购买。
上海浦东,金先生在银行存了300万元,约定了保本利息是6%,18个月之后金先生取款,可是回款却只有210多万元,不但利息没有了,本金也损失了近90万元,金先生不能接受,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如果确实有经营的公司,确实有现金流,申请贷款,利率还是划算的,4%左右的年利率,比很多信用贷或者抵押贷要低很多啊!经营贷必须要流水,类似宁波银行或者宁波通商银行,还能提供抵押贷,但利率不低,房贷,放款较慢,浦东分行有指标的。基本上抵押贷,暂停,我上周与中行浦东某支行的行长朋友碰头,向其了解了一些当前上海楼市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