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的是银行违法成本太低了,比如这单,费了这么大的劲仅仅只是退回95万而已,不要说罚款了,连利息都省略了。如果换个角度,大家想想会怎么样?广州徐霆案大家都还记得吧,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在2010年的5月18日,岑某分三次向该银行卡内存入6.4万元,在5月20日岑某想将卡内的钱取出来,发现卡内余额只有51元,其他的钱分9次已消费或现金支取的方式给取走。经法院审理查明:岑某在银行开户办卡,办完卡之后,将该银行卡交予案外的第3人某30岁左右的男子,并告知其交易密码,之后该男子将银行卡归还岑某。岑某明知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及未妥善保管银行卡的风险,仍向他人泄露银行卡密码,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应由岑某自行承担。
岑某在银行开户办卡时就签字认可了某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银行答辩称:岑某在2010年的5月20号就知道存款被盗,直到2013年8月1号才起诉,时间已经过去了三年多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自己发现银行卡内的钱被他人盗取之后,在当天就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的询问笔录也能证明自己,在报案的过程中陈述,两男子以支付货款为名让自己将6.4万存入之前所办的银行卡的经过。
岑某认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通过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清单可以知道,货款6.4万元是被人利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取款的。岑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给自己支付存款64049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岑某认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在手里,但是里面的钱却被别人给转走了,是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通过查询该银行卡的流水发现6.4万元,在5月18日也就是转账的当天以消费和现金支取等方式,分九次用了只剩下51元。但是到了5月20号,岑某一直没有收到该男子的货物,于是就想将银行卡中的64000元给取出来,可是去银行ATM机取款时才发现卡内余额仅有51元,根本就取不出钱。于是岑某在第2天也就是5月18日,分三次往这个银行卡中,总共转了64,000元。
对方接过银行卡之后,在上面写了个张字,就将银行卡返还给了岑某。银行卡办好后,岑某将该卡直接交给了对方,并且还告知了对方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岑某与某男青年商谈生意,为了方便以后的交易,于是岑某就去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但接下来岑某的这一番操作,属实让人吃惊,但是这也给众多储户敲响了警钟,岑某给银行卡转了64000元,但是去取款的时候却发现卡内余额仅有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