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李某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4个月前存入银的1000万元,账户内没钱了。李某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给予赔偿,法院这样判决,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在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韦某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银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在李某将1000万存入银行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本案中,陈大爷只要拿出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折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要求,普通储蓄合同纠纷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果银行不能证明注销时是陈大爷本人亲自到场操作并拿走了余额的话,那么法院就很难支持银行方面的辩解。本案中,银行方面在明知该存折在1999年之后就没有存款记录并且当时余额还有11万元的情况下,在2001年将该存折注销。
本案中,陈大爷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存入现金,银行承接该笔业务并出具存款凭证,这就说明陈大爷已经和银行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银行方面就有义务按照陈大爷提供的存折来履行承兑义务。首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而合同有效的条件只有三个,其一是双方都有名师行为能力,其次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请执行规定。陈大爷方面则表示如果银行不能证明是其本人办理的注销业务,那么就应该按照存折的记载支付本息11万元。另外,该存折于2001年就被注销,注销时余额显示为700元。
回家之后,陈大爷越想越生气,在亲友的帮助之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方面按照存折的记载承兑11万元本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颇感意外的陈大爷随即要求银行提供相关的存取款流水和其他证明材料,但是银行方面表示陈大爷无权查阅相关记录并且由于时间久远,部分记录文件早已不存在了,便拒绝了陈大爷的要求。让陈大爷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办理取款手续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陈大爷这张存折早已经在10年前就被注销了,在注销的时候里面的余额仅为700块钱,所以现在不能承兑该笔款项。
原来,陈大爷今年购买了一处新楼房准备搬家,在整理自己的衣物时偶然发现了一张20年前的存折,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这张存折上濡染记载着里面还存有11万多元的存款没有取出。陈大爷表示自己的存折里还有十几万元钱,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交易流水,没想到的是银行拒绝了陈大爷的要求,无奈之下,陈大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广东广州,60岁的陈大爷拿着自己20年前的存折取款,却被银行告知该存折已经注销不能承兑!我卡里还有钱,银行凭什么取消我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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