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他们之间的借款如何计税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t一印花税不涉及,在印花税税目表中,借款合同是指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方无论是公司或是个人,不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民间借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t二增值税2.1不计息个人借款给公司,无息方式,不缴税公司借款给个人,属于和日常经营有关的借支,如差旅费备用金借支,不缴税公司划款给股东个人和家庭成员,企业其他人员和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借款,按照同期同类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次,股东超过一年期限是否归还借款,并非公司所能决定和控制,公司对借出款项已丧失控制权,不符合602号文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结合602号文,首先,在公司借款给股东个人的时点,款项并非税法上所得性质,双方仍属于借贷的法律关系。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然而,个税认为该处罚有失妥当,争议点在于公司借款给股东个人视同分红是否有扣缴义务。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也支持了上述类似处理。杭税三稽罚360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股东视同分红公司未代扣代缴个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因为借款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而被推定为股利分红,而此时的借款在前面已经全部支付了。但对于公司借款给股东个人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视同分红,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对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处以50%至3倍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部分民营企业家存在公私不分的现象,不懂得此类拆借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公司的个人股东因私需要资金,现实中往往因为个人取得银行借款需要抵押等手续比较麻烦且时间周期较久,同时向金融机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个人股东往往会选择向持股或控股的企业流动资金中借款应急,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的借款,在民营企业的日常操作领域中,是一种常见的实务现象。公司借款给股东个人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视同分红的个税公司是否有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