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朋友咨询:我儿子借了二万元高利贷,当场扣除7400元,月息3分,实得一万二千六百,借款时间一个半月这种高利贷可拒还吗?我的回答:1你儿子这种借款,法律规定应该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借款本金,也就是说他的借款为12600元。多余的7400元,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还!2关于你儿子应该还的利息问题,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的,大概在15%左右的年利率,超过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支付。
此外,如出借人索要超过年利率23.1%部分的利息,则不管借款人是否自愿支付,法院均不支持,而出借人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即法院只保护年率15.4%内的利息,对于超过该率直到23.1%的利息,如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则罢,反之,如借款人不支付,出借人硬要的,法院不予支持。目前,这两条红线分别为年率15.4%和23.1%。此解释就是2020年9月7日发布的修正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高利贷的两条红线分别为LPR的4倍和6倍。
不过,有敏感的朋友可能发现:在借款协议中,老曹和赵某约定的利息是3分利,这么大的利息难道不是非法的高利贷吗?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老曹败诉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在法院认定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后,足以做出老曹和赵某之间虽有借款协议,但很可能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判断。不过法院并未发现老曹和赵某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大额的金钱流水凭证,也没查到老曹在银行处取过大量现金。
但对于第二个事实,老曹的举证就明显不足了。对于第一个事实,由于借条在手,法院已经认可其真实性,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在该合同的履行后期,由于赵某未偿还已到期的借款,老曹将其诉至法院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老曹就应当证明以下两个事实:其一,他要证明自己和赵某之有借款协议其二,他要证明自己已经把借款转给了赵某,且赵某已经收到该借款。
这意味着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之日起,借款合同还未生效。民法典规定,由于老曹和赵某皆是自然人,因此他们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在赵某不认可老曹所述的情况下,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据老曹说,这笔借款当时交付给赵某时不存在转账支付的情形,而是根据赵某的习惯采用大额现金的直接交付。法院确认他说的是实话后,最终,老曹的诉求被依法驳回。不过,老曹接下来说的话,直接令案件审理峰回路转。
接着,老曹还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再次证明了担保人赵某就是实际借款人。只见老曹在法庭出示的借条写道:担保人为赵某本人,该借款自2013年1月1日交付,利息3分,本金90万元,至2016年1月1日止,连本带利共计242万元,老曹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赵某后,法院却判他败诉。直到2021年,赵某也没有还债的意思,济南的老曹在2013年时借给赵某90万元,约定3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