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咨询热点
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问: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是否需要申报工会经费?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筹建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有没有成立工会,都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纳税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对此没有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视同独立纳税人情形,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办税指南热点
问: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是否也要注销税务登记?
答:需视情况而定,无需办理清税证明的情形:自2022年7月14日起,“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办理清税证明的情形:已实行 “两证整合”登记模式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问:公司购买二手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如果购置的二手车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则不用再重复缴纳车辆购置税。
如果购置的二手车属于免税、减税车辆,但是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车辆,则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问:在职转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社保费月度工资申报?
答:该类人员暂不支持线上办理月度工资申报,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1.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2.在职转退休相关证明材料
三、系统操作热点
问:在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答: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因为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