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呀,一位采购人朋友给采小蜜发来问题:使用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资金的采购项目,需遵循政府采购的程序吗?
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呀,采小蜜在《事业单位用“自己赚的钱”采购货物,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点击蓝字可查看)一文中提到过:考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并不是考查其来源,而是看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债券是纳入预算管理的,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
所以呀,使用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资金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