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上市公司因为补缴消费税等超1亿元,引起市场关注。5月底,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诚志永清”)于近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就《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了自查发现,诚志永清需对碳五重质烃产品补缴消费税、税金附加及相关滞纳金共计约1.66亿元,且已全额缴纳。
去年8月,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最终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将其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最终补缴消费税、附加税费合计约4.79亿元。
这两起上市公司补缴上亿元消费税事件,均发生在财税部门扩大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后。2023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告》),实质上扩大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对混合芳烃、重芳烃等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强化征管,以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成品油不同子税目(汽油、柴油、石脑油等)适用不同的定额税率,每升油征收1.52元或1.2元消费税。
安永大中华区税务合规与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兰东武表示,从这两起上市公司补税事件涉及的产品、补税依据等涉案特征来看,都属于《公告》之后加强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典型案例。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实质扩围后,相关企业因产品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补税并非个案。兰东武表示,《公告》发布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的税收征管进行了专项检查和督导,类似能源化工企业或多或少都接到类似问询、风险提示、自查、稽查,涉及补税的案例并不少见,补税金额也通常较大。在这些检查中,要求补缴税款所依据的法规中《公告》涉及的较多,但也有依据其他早已发布的公告进行检查要求补税的情况。
在征收管理的实务中,一些企业和税务部门就产品是否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有争议。比如,博汇股份公开称,自己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常温下物理状态等各项指标来看,与相关规定的石脑油(含重芳烃)有差异,不应属于应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但当地税务部门认定重芳烃衍生品就是重芳烃,应缴纳消费税。最终企业补税。
为何税企会就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发生分歧?
兰东武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判断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消费税征税范围看似简单意义上的正向列举,实际上征纳双方在征收管理的实务中,对征税范围往往产生不同的理解;另一方面,出于化学产品及其工艺的特殊性,化学品名称繁杂多样,且实践中相似或同类产品之间经过工艺调整确实存在彼此替代的可能性,消费税逃税手段中“变更品名”较为常见。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有个别纳税人通过生产工艺等方式将其变更为其他产品,实现逃税的动机。
博汇股份此前主要生产重芳烃等产品,为了满足产品细分市场需要,该公司2023年初对重芳烃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升级。而就在6月底上述《公告》发布后,国家对重芳烃征收消费税的同时,该公司快速调整产品线升级计划,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
那么实务中,相关企业如何判别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给出一些指导。比如,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的《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一》中,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同时符合多个产品标准,应当如何适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问题回应称,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相关征收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消费税。
兰东武表示,上述问答强化了成品油消费税避税行为管理。判断是否“变更品名”“变票销售”情况,需要结合产品化学类型、特性、工艺、品名变更前后的用途及下游客户等进行综合判断。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成品油涉税产品取样、检测、复检、处理等进行全面规范,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兰东武认为,根据上述《办法》,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涉税产品检测;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在现行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环境下,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也是解决税企双方争议、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沈丹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解读称,今年将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这项改革其实已经提了多年,今年下决心要加快。这项改革影响面很大,好处也是明显的,有利于减轻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并且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还有利于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积极拉动本地消费。陈益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