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新闻报道,荷兰东部地区市场销售的德国知名糖果品牌哈瑞宝(Haribo)的部分1公斤装可乐味软糖中,检测出大麻成分(四氢大麻酚THC)。已有多名消费者(包括儿童和成人)在食用相关糖果后报告身体不适。
受影响产品:特定批次的1公斤装可乐味软糖(保质期标注为2026年1月)。
目前范围:荷兰官方表示问题似乎限于报告区域明确的特定批次,但作为预防措施,建议全国消费者暂停食用该产品。
企业回应:哈瑞宝荷兰办事处已启动召回,正全力配合调查。哈瑞宝德国总部相关人员回应称,问题批次产品在荷兰、卢森堡和比利时销售相应批次产品没有在中国销售。
调查进展:荷兰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正追踪产品来源及污染渠道,警方尚未公布是否涉及蓄意行为。
高度警惕!毒品穿上“甜蜜外衣”
此事件再次敲响警钟:不法分子将毒品伪装成日常食品,极具迷惑性和危害性!
大麻软糖/食品:就是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四氢大麻酚(THC)——大麻中的主要致幻和成瘾成分。
危害严重:吸食大麻上瘾会严重损害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
伪装多样:市面上已发现多种伪装成糖果、饼干、巧克力、饮料等的含大麻或其他毒品成分的“毒食品”。
图源:海关发布
上面的糖果
其实是一种大麻软糖!
四氢大麻酚是大麻中的
主要精神活性物质
具有成瘾性
一旦食用相当于吸毒
携带或邮寄含有该物质的物品
均属违法行为
大麻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属于我国管制的毒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所谓的大麻食品
就是添加了THC的食品
THC(四氢大麻酚)
是大麻中的致幻成分
广西禁毒特别提醒您
虽然在加拿大、美国、泰国等部分国家携带或吸食被称为“软性毒品”的大麻不违法,但大麻仍属联合国禁毒公约规定的严格管制品,在绝大多数国家携带、吸食仍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大麻属于毒品,在中国境内非法种植、持有和使用大麻是违法行为。
如果在国外登机回国前吸食了毒品,即使没有携带,下飞机时被查出吸毒,等同于在国内吸毒,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如果携带、行李夹带毒品入境时被中国海关查获,无论数量多少,都不属于“非法持有”,而是“走私”行为,属刑事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氢大麻酚(THC)在中国属于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即毒品,含有THC的各类制品不得带入中国。
毒品一经吸食,会相应在尿液、血液、唾液和毛发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成为认定吸毒违法的证据。不同种类的检材具有不同的吸毒追溯期。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3天,血液一般不超过24小时,而在毛发内的追溯期可长达几个月。
广大家长、青少年学生、海外留学生
平时要提高警惕
务必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
在购买进口食品的时候
要看清食品外包装上的
配料表和营养含量表是否添加
含大麻素THC(四氢大麻酚)
CBD(大麻二酚)的成分
远离伪装毒品!
转自/广西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