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创始人
2025-07-13 13: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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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5临-037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9:00在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现场出席4名,董事孟宪营、陈国军、高晓峰及独立董事谢宏、梁俊娇、胡晓珂、胡传雨进行了通讯表决,董事长闫云胜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陈国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同时,陈国军先生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公司对陈国军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股东推荐、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董兆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通过后,方能成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上述候选人成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收购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深化煤电联营及上下游协同效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现金收购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经协商,本次股权收购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标的股权收购价格为66,856.820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购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孟宪营先生、高文赞先生、高晓峰先生回避了表决。

同意8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三、关于解聘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吴红林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公司对吴红林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同意11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四、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7月29日在金牛大酒店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董兆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兆寒先生简历

董兆寒,男,1970年1月出生,共产党员,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财务与投融资部预算科副科长、审计科科长、基建科科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财务与投融资部副主任,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融资部副部长(资本运营中心副主任),河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筹备组组长,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现任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截至决议公告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5临-039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在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的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一项,该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7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2、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三、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7月28日下午18:00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与公司电话确认),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应在会前提交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25年7月23日-25日、28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一18:00。

6、登记地点及信函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邮政编码:0540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文成、李英

联系电话:0319-2098828 0319-2068312

传真:0319-2068666

电子邮箱:jzny000937@sina.com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股东授权委托书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37”,投票简称为“冀中投票”。

2、提案表决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7月29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按照下列指示对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

以上委托意见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5临-038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京能

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深化煤电联营及上下游协同效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现金收购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持有的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锡林能源”)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上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收购”或“本次关联交易”)。经协商,本次股权收购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标的股权收购价格为66,856.8201万元。

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孟宪营先生、高文赞先生、高晓峰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因峰峰集团与公司同属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营

注册资本:305127.81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3-07-18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资格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劳务派遣;能源及新能源的管理、服务与咨询等。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峰峰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冀中能源集团,持有峰峰集团94.68%的股权;峰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峰峰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金额:万元

注:以上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峰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四)峰峰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683448719G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工业园区查干淖尔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波

注册资本:97,07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力设备的采购与供应;电力能源和配套的水库筹备建设、运营;电力、热力销售;电力生产过程产生的粉煤灰渣、石膏、洁净水的经营销售及综合开发利用;清洁高效能源项目开发;电力能源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与培训及能源循环利用技术推广与服务。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19日

营业期限:2009年03月19日至2059年03月18日

(二)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三)业务情况

锡林能源建设规模为2×660MW高效超超临界间接空冷机组,具体为1号机组、2号机组,各660MW的装机容量,均于2023年投产发电,目前已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向周边地区提供热能,从而增加额外的供能收入。

(四)竞争优势

1.锡林能源总装机容量为1,320MW,为2×660MW超超临界机组,为锡盟~山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重要配套电源点。是国家落实“西电东送”能源发展的重点项目,对于满足京津冀鲁地区电力负荷增长的需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内蒙古锡盟能源基地开发有重要意义。

2.锡林能源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的锡盟煤田,煤炭资源十分丰富,煤田主要生产低热值褐煤。电厂靠近煤源点,符合“西电东送”、“输煤、输电并举”的发展战略,能有效降低燃料运输成本,竞争优势明显。

3.在火力发电占主导的背景下,提高蒸汽参数、发展大容量机组是提高机组热效率的主要手段。目前世界各国火力发电机组参数已由亚临界参数发展到超临界参数和超超临界参数。当前我国火力发电主力机型已逐渐转向超超临界机组,这也是我国火力发电机组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不仅有利于提高机组热效率,降低发电煤耗,同时也是减少温室效应气体CO2、粉尘、有害气体SO2和NOx等排放的重要途径,锡林能源电厂项目采用2×660MW高效超超临界机组为当前主流技术,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方向。

4.内蒙古自治区富煤缺水,项目因地制宜地采用节水型火电空冷机组适应当地资源现状。采用660MW级超超临界空冷机组,不仅体现了超超临界机组的全部特点,又可减少对当地水利资源的大量消耗,缓解该地区严重缺水的矛盾。同时,项目针对蒙东地区褐煤的特性,采取了褐煤提水的新技术,进一步减少了水资源的消耗,既达到了节约用水的目的又保护了生态环境。

5.锡林能源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七)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锡林能源控股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锡林能源《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九)锡林能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锡林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标的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审计,并出具了《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110C020787号)。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致同所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峰峰集团联合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范围: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49,824.46万元,评估价值为575,518.10万元,增值额为25,693.64万元,增值率为4.67%;负债账面价值为438,073.42万元,评估价值为438,073.42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11,751.04万元,评估价值为137,444.68万元,增值额为25,693.64万元,增值率为22.99%。

经收益法评估,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6,681.29万元,评估增值4,930.24万元,增值率为4.41%。

结合本次评估情况,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认为收益法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的影响较大,而被评估单位2023年年底并网发电,截止评估基准日投产时间尚短,历史财务数据不具有代表性,根据企业提供的未来盈利预测分析未来盈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评估,且各项资产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客观性强,符合被评估单位重资产行业的特性。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评估案例,如2024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建投国电准格尔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陕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等电力行业的资产交易项目,均采取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综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冀中能源集团备案同意。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670924W

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营

受让方(乙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83116254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闫云胜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49%股权及相对应的股东权益(以下统称:“标的股权”)。

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所认缴的出资额47,566万元已经按期全额缴清。

(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1.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及其他权利瑕疵,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并免遭第三人追索,转让标的具备可交易性。

2.甲乙双方已完成本次产权转让事项所需的全部决策程序。

3.标的公司另一股东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放弃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4.本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25年6月23日获得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甲方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公司49%股权的转让价格,以经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值减去评估基准日后甲方已实际从标的公司取得的分红款,确定为人民币66,856.8201万元(大写:陆亿陆仟捌佰伍拾陆万捌仟贰佰零壹元整)。

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95%(即人民币63,513.9791万元,大写:陆亿叁仟伍佰壹拾叁万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整)为首期转让价款。

3.自标的股权在工商行政审批部门变更登记为乙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5%(即人民币3,342.8410万元,大写:叁仟叁佰肆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元整)。

(四)资产减值补偿承诺

1.补偿期间:自股权交割日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股权交割日的当年)。

2.减值测试: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连续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股权过户日的当年),由乙方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该年度标的公司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发生减值,由甲方就标的股权对应的减值金额向乙方另行补偿。

3.减值补偿额:补偿额=标的公司资产期末减值额×49%。补偿上限不超过甲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

4.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收到每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并且收到乙方书面补偿通知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直至所有补偿款支付完毕为止。

(五)过渡期损益

1.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变更为乙方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

2.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

3.本次股权交割完成日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转让、质押或其他形式处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4.在股权交割完成日之前,标的公司应以正常方式合法经营,并及时将对标的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5.在过渡期内,甲方保证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标的公司不得签署纯义务性或非正常的合同或者对以标的公司现有合同进行不利的任何修订、补充或者修正,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举借债务。

6.甲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公司股权或设置股权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不变更认缴资本。

7.甲方保证除已披露的债务外,标的公司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承担重大债务。

8.甲方及标的公司不得转让或出售其重大资产或业务,或者以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其重大资产或业务,或在该等资产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六)股权交割

双方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并办理相应资料、文件的交接手续。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标的公司材料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税费负担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收购优质电力资产,可分散煤炭业务风险,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收购后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加投资收益,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此次收购股权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和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峰峰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1亿,全部为日常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京能锡林郭勒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和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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