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网友咨询:
“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史永宏律师解答:
借名买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规避政策限制和税费负担,但是却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1、名义产权人反悔。借名买房多依赖口头约定或无书面协议,名义产权人可能因房屋增值、家庭矛盾等原因否认借名事实,拒绝配合过户。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时,合同可能因“规避国家政策”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借名人无法取得产权且需自行承担购房款损失。
3、名义产权人名下房产可能因其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拍卖,借名人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资关系,否则房屋可能被执行。
4、名义产权人死亡时,房屋可能被其继承人分割。
史永宏律师补充:
为了避免发生借名买房导致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购房者应当避免借名买房的交易。如果确需借名买房的,应对与被借名人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的事实认定首先需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签订纸质版的借名买房协议,若有,在未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一般可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借名买房无协议可以通过列举其他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情况。法院可以认定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过户至房屋实际权利人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史永宏律师
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1994年开始执业,期间办理了涉刑事辩护、民商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等领域大量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有利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